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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2021-05-12 18:13:59来源:阿荣旗人民政府阅读量:1480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内扶办发[2018]123号)、《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精神,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阿荣旗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细则-官网截图

第一章 收益管理

第一条 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是指莫旗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关联我旗符合光伏扶贫政策的991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收益分配。

第二条 旗扶贫办依据相关文件确定光伏扶贫范围,以乡镇为单位,准确确定建档立卡的整户无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数量、分布和贫困程度等信息,并建立光伏扶贫名册,作为分配光伏扶贫收益的重要依据,动态管理。纳入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的贫困户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或其赡养、抚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

(二)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肢体残疾人、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四)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家庭。

(五)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六)16-60岁丧失劳动力是指由于疾病、残疾或其它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力是指16岁以下未成年人和超过劳动年龄已经无劳动能力;弱劳动力或半劳动力是指16-60岁之间有劳动能力的病人以及60岁以上的健康人群,能够从事一些简单劳动的人员。

第三条 旗扶贫办负责指导乡镇、村对光伏扶贫受益对象精准识别,并进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光伏扶贫收益资金的管理、监督分配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四条 保障重点。光伏扶贫收益主要用于扶持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残疾人),也可由旗政府统筹,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要求,从2020年开始,光伏扶贫收益除用于整户无劳动能力收入外,剩于资金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支出,支持鼓励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第五条 分配标准。纳入光伏扶贫收益分配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每户每年通过光伏扶贫工程获得收益不少于3000元。2020年后,收益分配按国家要求执行,光伏扶贫电站持续扶贫20年。

第六条 动态调整。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审核调整。除光伏扶贫收益外,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及时调整退出收益分配范围。调整出的资产收益权分配给新纳入的扶贫对象。

第七条 公开公正。收益分配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旗光伏项目资产收益资金、收益分配对象及收益金额列入公开公示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按照贫困户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核、旗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

(一)贫困户申请。村委会对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分类摸底,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提出申请。

(二)村评议。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提出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光伏扶贫对象名单报旗扶贫部门备案。

(四)旗政府审批。旗扶贫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光伏扶贫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汇总,并通过旗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旗政府审批。

第四章 分配流程

第九条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由莫旗直接拔入我旗收益结转帐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由财政局根据旗扶贫办提供的受益户名单通过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卡通”进行发放,限期15日内拔付完毕。

第五章 监管保障

第十条 旗、乡镇、村要建立完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档案,同时建立光伏扶贫收益扶持对象信息档案,纳入扶贫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监管机制。旗、乡两级成立光伏扶贫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监管机制。旗、乡、村做好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和监督落实工作。对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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