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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米易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7-24 11:31:14来源:米易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阅读量:1243

米易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141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的原则;

(三)坚持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保护资源的原则;

(四)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六)坚持整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七)坚持发展农村产业优先的原则;

(八)坚持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本县所辖交易收益属农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农村产权的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入股、抵押融资或其它方式流转交易的活动,应在本县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属个人所有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进场交易。

拟采用招标、挂牌、拍卖、公开协商和竞争性谈判交易方式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应在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依法组建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单位性质属事业单位,隶属于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股所级)。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农村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和完善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现场管理制度;

(三)指导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和业务开展;

(四)为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

(五)履行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交易方式确定、交易组织、现场管理和交易现场服务职责,协助调解农村产权交易过程的纠纷;配合查办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

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履行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部分职能,与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工作人员在乡镇调剂使用。

村民委员会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代办点,受出让人委托,代办出让人委托的相关交易事项。代办点由12名代办员组成,代办员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六条县委农工委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七条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房管)、水务、农牧、林业、金融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和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流程、服务指南和规范文本,引导、督促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开展交易条件和要件的审查审批,加强交易过程和流转履约的监督管理,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确权认证、产权查档、审批备案、合同审核、变更登记等服务。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及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调解农村产权交易纠纷,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便民服务。

第三章进场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交易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使用权流转;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四)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山林股权流转;

(五)农村微小水利工程使用权、经营权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流转;

(七)农村房屋所有权流转;

(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九)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使用权流转;

(十)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

(十一)纳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施设备项目等。

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出让人可以进行场外交易,自行选择交易活动场所和公告发布渠道、方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入场交易。但出让人须将交易达成的合同报所属县、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备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

(一)出让人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

(二)出让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互换、转包;

(四)交易估值价格在5000元以下的集体所有产权交易。

(五)农村产权的抵押融资。

此外,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交易,统一交易场所、统一组织、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过程及流转结果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交易方式

农村产权交易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协议(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交易项目报名公告发布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根据交易标的情况采取竞争性谈判、拍卖、挂牌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选择招标方式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事项,在招标文件中须说明评定方法和标准,并把资信和经营能力等作为评定因素。

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交易程序

(一)申请。出让人或者有效委托人,按照属地办理原则向出让人所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申请产权交易。按规定可不进场交易事项在所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办理合同备案。

出让人或者有效委托人申请交易,须提交下列材料:

1.交易申请。

2.转让方的权属证明或其他必要材料。

3.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准予产权交易的相关决议、批准文件、证明。

5.真实、有效、合法的标的物基本情况、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内容。

6.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农村集体产权流转,须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讨论通过形成的决议及7日以上的公告等相关资料。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受理。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在受理进场交易申请后,做好登记、初核、分类、汇总。

初核工作由所属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共同完成,并签字盖章确认。

(三)上报。通过初核的农村产权交易事项,在初核结束2个工作日内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审查。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房管)、水务、农牧、林业、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管理权限及时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书面签署同意交易意见,送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

(五)报名公告发布。审查通过的农村产权交易事项应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按照信息发布规定发布报名公告。

(六)交易方式确定。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报名情况告知出让人,并指导选择交易方式。

(七)组织交易。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在组织交易时,须提供交易场地,做好竞争性谈判、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公开协商)等交易方式的主持、现场管理、交易现场记录和其它服务工作。当事人应本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做好现场监督。

需要对受让人资格审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出让人或委托人共同审查。

(八)交易确认及鉴证。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须在《农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盖章。同时县农村产权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书。成交确认书和交易鉴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对交易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签订《农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交易双方应当在20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人须在从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结算,出让人须在交易价款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物移交。

(九)交易结果公告。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在签订《农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之内在指定的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公告。

(十)交易合同审核。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应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存档一份,通过审核的交易合同须送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十一)交易台账。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交易结束后,应建立备案台账。

(十二)产权变更。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估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估值。

交易收益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所有的、且预计交易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作专业估值。

转让价格低于估值的,应当由享受该集体交易收益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方可交易成功,否则交易失败。

交易收益属个人的农村产权交易估值由转让人自行确定,或自愿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估值。

设有底价的,应以转让价格不低于交易底价为成交原则。出让人不得以其它不当理由终止交易。

第十五条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应设置额度合理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人(竞买人)须在报名之后、交易截止之前向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合同签订之后退回。

第十六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或不明晰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交易产生重大影响致其他农户生产、生活不能正常开展的;

(四)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五)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六)交易价格未达成一致;

(七)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竞买人)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出让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是否流转及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出让人依法流转。

(二)出让人自愿委托村民委员会代办点或中介组织农村产权流转的,出让人需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

(三)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农村产权流转的登记、备案和产权变更。

(四)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可撤销交易;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为了鼓励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可以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涉及应征税项目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农村个人产权交易的收益,归个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五章合同履约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交易双方严格按照签定的交易合同履约。

各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执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产权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调解,调解未果可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在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决策和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单位或部门的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集体农村产权交易事项不依法依规作出决策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农村产权交易事项的;

(三)审查、审批不严,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收审批资料或对审批资料超过规定时限不处理的;

(五)批准或委托无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违规确定评估结果、标底、底价,或泄露保密的评估结果、标底、底价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在农村产权交易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单位或部门的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发布信息,或公告、公示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公告时间未达到规定时限,或信息发布后随意变动、无故取消交易的;

(二)不按审批内容进行交易,违规确定交易场所或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交易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登记报名、文件资料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或退还投标、竞买、履约等保证金,或违规收费的;

(五)违规设置条件或随意变更交易实质性条款的;

(六)现场监管人员履职不当,影响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正常进行,或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

(七)泄露应保密的交易信息,或不妥善保存交易文件资料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单位或部门的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影响,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

(二)对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失职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追究单位责任的,由该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追究个人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农村产权交易监管过错情形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控告、检举、投诉。

受理控告、检举、投诉的机关和部门(单位)在收到控告、检举、投诉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控告、检举、投诉后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米易县委农工委、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111日起试行,若试行期间国家、省、市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注:米易县,隶属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位于攀枝花市东北部,东毗凉山州会理县,南接盐边县,西界凉山州盐源县,北邻凉山州德昌县。辖7个镇5个乡:攀莲镇、丙谷镇、撒莲镇、垭口镇、得石镇、白马镇、普威镇,草场乡、麻陇彝族乡、白坡彝族乡、湾丘彝族乡、新山傈僳族乡。面积2152.695平方千米,人口2213652016年末)。

米易县古为三皇五帝中第二大帝——颛顼的诞生之地,素有“颛顼故里·阳光米易”的美称,被评为“中国颛顼文化之乡”。地貌东部为河谷地带,西部为二半山区;地势北高南低。气候属南亚热带干热河谷立体气候;山有龙肘山、白坡山等,河流有安宁河、楠木河、新开田河、橄榄河、柳溪河、热水河、普威河、李明久河等。

米易县旅游景点有颛顼龙洞、国家皮划艇激流回旋训练基地、海塔世外桃源、普威绿野花乡、芭蕉箐枇杷水乡、青松林农业公园、米易历史文化展览馆、新山傈僳族旅游村寨、迷昜湖水利风景区、二滩水电站、二滩国家森林公园、龙塘大溶洞、二滩风景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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