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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12 16:07:10来源: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阅读量:781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

《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保护管理办法》经旗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巴丹吉林沙山湖泊这一独特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巴丹吉林沙山湖泊是指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境内的沙山、湖泊、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

凡进入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从事科研教学、标本采集、影视拍摄、考古、生产经营和旅游开发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在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巴丹吉林沙山湖泊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日常工作中,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和广电、公安、农牧和科技、水务、住建、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巴丹吉林沙漠的日常管理、保护和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巴丹吉林沙山湖泊所在地涉及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要做好辖区内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保护的相关工作,组织、引导和规范农牧民参与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保护。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采用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保护工作。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有序地参与对巴丹吉林沙山湖泊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合理利用。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湖泊的监测、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

鼓励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开展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保护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七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保护规划,制定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三)建立巴丹吉林沙山湖泊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火灾防控、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等应急预案;

(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调查巴丹吉林沙山湖泊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及数据库;

(五)组织开展巴丹吉林沙山湖泊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

(六)依法查处破坏巴丹吉林沙山湖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七)对巴丹吉林沙山湖泊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组织实施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人工造林植草、森林抚育、更新复壮、植被恢复等工作;

(九)其他与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保护、管理、利用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巴丹吉林沙山湖泊的义务,对侵占和破坏巴丹吉林沙山湖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对保护巴丹吉林沙山湖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九条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保护管理规划,经规划编制委员会审定后报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编制涉及巴丹吉林沙山湖泊的规划应当符合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经批准的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各部门根据管理规划及各自职责,对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勘界,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条巴丹吉林沙山湖泊利用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利用的总体安排,并遵循科学、合理、适度、有序的原则。

第十一条巴丹吉林沙山湖泊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对不符合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保护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在巴丹吉林沙山湖泊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生活设施。巴丹吉林沙山湖泊内已经建成的设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必须及时治理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三条巴丹吉林沙山湖泊实施各类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区域范围内沙山、湖泊、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

第十四条水务、生态环境、农牧和科技、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监测信息协商共享机制。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分工,建立湖泊保护执法机制并规范执法程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水文水资源信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五条湖泊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湖泊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网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湖泊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按规定核查、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处理。

第四章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对巴丹吉林沙山湖泊生态开发应当遵照统一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支持生态文化旅游、科考、探险,提升巴丹吉林沙山湖泊品牌价值。

在巴丹吉林沙山湖泊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生态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益优先原则,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当地农牧民从事与生态文化旅游相关的旅游服务业。

第十七条经批准在巴丹吉林沙山湖泊内进行旅游开发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旅游开发生产经营规划(方案)不得随意更改;

(二)在林草、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重点区域和地带设立消防、避雷等设施。对林木、水源进行有害生物防治,确保巴丹吉林沙山湖泊自然植被、水源等生态系统不受干扰;

(三)对指定的旅游线路,在不破坏景观和植被的前提下,修建观光车道和人行道,并经常维护,保持畅通;

(四)在运营期间,负责景区内道路、路灯、路牌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通畅及运营安全;

(五)在巴丹吉林沙山湖泊内修建环保公厕、设置垃圾箱,及时清理和转运生产生活垃圾,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旅游开发单位要依照环境承载力严格控制游客数量和接待规模;

(七)配备专业导游,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制止游客的违法行为;

(八)为游客配备无障碍设施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等设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巴丹吉林沙山湖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景观资源以及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由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负责巴丹吉林沙山湖泊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以及从事生产建设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依纪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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