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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2021-05-12 15:55:17来源:多伦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75

为切实抓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多伦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封山戒严防火,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限:2021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2021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

二、防火戒严区域:除县城区、各乡镇、村组居民居住区以外,县全境其他区域均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

三、防火戒严期内,防火戒严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一)严禁明火祭奠、燃香、燃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工矿、企业、单位和居民,需按本戒严令规定到县林业和草原局办理用火许可,用火过程中严格按要求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焚烧田埂、麦茬、秸秆、杂草、树叶等可燃物,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野外。

(四)防火戒严期内,确需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到县林业和草原局办理许可,并配合县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做好防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五)对进入、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要安装防火罩,做好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六)戒严期内,各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组织开展“清山、清沟、清河套”活动,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员的管理,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五、违反上述戒严令者,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对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赔偿森林草原损失、承担扑救火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戒严期内县森林公安局、各乡镇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县防灭火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火警报警电话:12119、4525119。

多伦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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