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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21-05-12 11:01:23来源:新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839

2018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城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8〕111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新城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新城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国家林业厅、教育厅、文化厅、卫计委、体育局关于转发国家九部委《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8﹞69号)精神,现就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国家九部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完善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清理。清产核资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合理合法。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资产的形成过程,从有利于资产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地推进清产核资有关工作。三是坚持客观公正。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有需要的进行价值评估,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四是坚持民主公开。要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本次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农民监督,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二、对象和范围

(一)清产核资对象 本次清产核资对象主要包括保合少镇和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村、组(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二)清产核资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1.经营性资产 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要将实物与会计记录逐一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2.非经营性资产 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要明确归属,将政府拨款形成的资产确权给集体,确保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

3.资源性资产 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要做好数据衔接,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三、重点任务

(一)清查核实资产 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附件3)的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二)明晰权属 全面核实确认资产产权归属,办理或完善有关产权手续。对有权属争议的、难以界定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

(三)确认价值 已纳入财务核算的资产,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确认其价值。对未纳入财务核算的经营性资产,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可的方式,合理评估其价值。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其他资产是否进行价值评估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主决定。

(四)完善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清产核资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妥善管理。要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五)加快平台建设 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逐级进行汇总上报。

四、时间安排

2018年6月底,80%以上村要完成清产核资工作,2019年10月底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 按照国家九部委要求,清产核资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实施,联合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教育、文化、卫计委、体育等相关部门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调配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督导等各项措施。各旗县、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搞好业务培训,扎实做好本次清产核资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9年6月30日前) 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和范围,各乡镇、村、组都要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分别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由乡镇负责组织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上报旗县区农牧业局,旗县区农牧业局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农牧业局,市农牧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再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

(三)总结阶段(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一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审核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准确登记,建立健全台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及时组织整理归档,妥善管理。二是进行全面总结上报。旗县区要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并做好核实、审核汇总和总结工作,形成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登记汇总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和工作总结一并于2019年12月10日前以旗县区政府名义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农牧业局。

六、工作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清查、登记、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9步操作流程进行。

(一)清查 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集体资产全面进行清查;以村为单位,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村、组两级集体资产进行清查。

(二)登记 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3)内容,将清查结果逐项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做到内容全面、说明清楚、数字准确,确保不遗不漏。

(三)核实 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已清查登记的集体资产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逐项逐笔进行核实,做到情况无误、归属清楚。

(四)公示 按照集体资产归属,分别对核实后集体资产逐项逐笔在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民群众认可。

(五)确认 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六)建立台账 经过确认后的各类资产,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分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七)审核备案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公示确认结果,按照集体资产归属,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汇总上报 经审核后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按照集体资产归属,分别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九)纳入平台 依托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录入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系统。

本次清产核资中,权属界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原则,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三者的利益。各乡镇、旗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涉及权属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权属界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旗县区委、乡镇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旗县区、各乡镇都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市级组织协调、旗县区组织实施,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村、组要成立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共同组成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要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清产核资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严格规范程序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国家九部委《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旗县区要制定本级实施方案,明确清产核资工作时间表、路线图,按照工作流程,有序组织和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 要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刊、宣传单、微信群等各种媒体平台,采用基层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市直有关部门和各旗县、乡镇要加强层层培训,将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方法、程序等,培训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切实保障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开展。

(四)加强督查指导 市县两级要加强对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信息沟通交流。要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对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和纠正。并建立日常督查和通报制度。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评估,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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