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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保靖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1-05-10 17:23:28来源:保靖县自然资源局阅读量:216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根据《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州政办函〔2020〕13号)、《保靖县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要求,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保靖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目的意义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州、县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应登尽登、能发尽发”的原则,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率90%以上,2021年全面完成,基本建成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建立常规管理机制,实现动态科学规范管理。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农村一体化权籍调查。包括完成土地权属、房屋权属、界址测量、宗地和房屋面积计算等工作。主要是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不动产统一登记已颁发房地一体权证的不纳入此次调查范围。对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房屋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对房屋开展补充调查;对未开展地籍调查,但房屋已登记的,应开展地籍补充调查;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房屋已登记的,应将房屋调查成果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成果。

(二)开展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按照“统一登记”的要求,重点对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确权登记,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开展房地一体登记成果入库与应用。对于未登记发证的,要依法依程序完成调查确权后,做好成果验收、登记发证、建档入库、成果汇交,建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对于之前已登记发证的,主要是做好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数字化处理和建档入库等工作。

四、工作方式

按照“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实施,其它部门分工协作,乡镇主导统一调查,技术单位支撑,村组集中申请,登记机构批量受理、审核、登薄、发证,成果快速汇总入库”的模式,整乡整村统筹推进。

五、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妥善处理确权登记发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对房地确权登记涉及的各类问题出台可操作的政策,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二)房地一体,提高效率。统一组织开展权属调查、测绘和确权登记发证,避免重复调查,重复测绘,本着房地主体一致、房地一体登记的原则,确定房地权属,调处纠纷,办理登记发证。

(三)简化程序,减轻负担。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等成果,探索创新,简化补办规划、用地手续的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登记发证效率。

(四)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矛盾纠纷多、影响面广,要先易后难,总结经验,有序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六、工作步骤

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3月底前)

1.组建工作机构。成立保靖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

3.开展宣传培训。召开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利用广播电视、通告、宣传展板等广泛宣传到乡镇、村组、农户,对从事调查的工作人员集中培训,精准掌握技术路线、方法、历史问题处置原则,确权登记程序、收件要求等。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4月—2021年3月31日)

1.调查摸底、试点阶段(2020年4月)

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调查摸底工作。分别摸清本次应纳入、不纳入确权登记的底数,分类登记造册。完成迁陵镇花井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试点,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导则》基础上,形成具有本县特色的技术调查路线和方法。

2.权籍调查(2020年4月中旬—2020年11月30日)

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包括土地、房屋权属状况调查及界址调查。其中,土地权属状况调查要对宗地状况、宗地权利人状况、宗地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房屋权属状况调查要调查清楚房屋权属来源和房屋状况。权籍调查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为重点,以省自然资源厅制作下发的工作底图为外业图件,采用图解法、勘丈法、解析法相结合方式,完成宗地权籍调查、房屋状况调查,利用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软件系统自主完成成果质检、落宗、发证、建库工作。

3.确权登记(2020年4月中旬—2020年11月30日)

在不动产权籍调查基础上,开展确权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照“村组集中申请、应登尽登、批量公告批量受理登记”的方式,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权利人集中签字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村委、乡镇集中确认审核,统一公示公告,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外出务工较多的,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调查结果。对于存在矛盾纠纷的,由乡镇、村组组织进行调解,暂无法调处的,列为争议宗,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资料、证明一律取消。

本次重点对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确权登记,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于1999年1月1日后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不得确权登记发证。

具备相关条件的,要将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延伸至乡镇,让群众就近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汇总上报阶段(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底)

1.检查验收(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20日)

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报州复查、省验收。

2.汇总上报(2020年12月20日—2020年12月底)

认真整改州、省复查验收后提出的问题,汇总形成全县完善的数据库及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上报。

3.成果入库与应用(2021年元月1日—2021年3月31日)

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后,按照有关要求整理登记资料,规范管理档案,建立成果汇总入库、统计、分析机制,实现成果快速统计、分析、汇总、入库,并及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七、相关问题处理政策

(一)严格规范确认各类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具体“户”的认定办法按《保靖县农村宅基管理规定》确定。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其他非法定途径取得的不得确权登记。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流转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拥有多宗宅基地的,只确认登记一宗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当地分户(指宅基地分户,下同)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应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渔民上岸等政策要求,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予以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二)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7年5月《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8年10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宅基地,符合规划但没有权属来源依据的,按《保靖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规定面积,由乡镇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处理”。2020年1月1日实施《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99号令)实施以后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房屋建筑面积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范围内登记(360m2以内、层高不超出3层),超标准建筑面积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注明”。

(三)妥善解决没有权属来源等材料的问题。对于1987年以前建设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写《历史性用地审查表》,经村委会、乡镇自然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对合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经查已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做出已竣工的承诺作为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符合规划、已竣工证明材料的,可以先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附记栏中注记有关房屋建设的情况。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纳入全县农业农村工作和民生实事统筹推进,成立以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为组长,联系自然资源工作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单位的保靖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工作开展,办公室设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指导与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要相应成立领导班子,组建强有力的工作队伍,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组织、协调、保障力度。

(二)明确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宅基地、房屋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信息系统建设、登记建档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相关规定;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筑工程规划手续,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办理或申报农用地转用手续;落实技术队伍,编制经费预算、成果上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具体做好农村宅基地的审批、违法案件的查处、土地纠纷调处等有关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工作,做好项目建设的施工管理、监督,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部门会上议定);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的筹备、拨付、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农村户籍人口信息核实和户籍证明出具及户籍登记资料,及时处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县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配合做好各种纠纷调解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管辖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查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协助公路管辖范围内纠纷调处;

县水利局:负责河道管辖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查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协助河道管辖范围内纠纷调处;

县林业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占用林地的审查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协助涉及林地权属纠纷调处;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完善涉及承包土地的相关手续,配合权属调查,协助纠纷调处;

各乡镇党委、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与各村签订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责任状,并做好辖区内和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权属争议调处及社会稳定工作;各村要组织各村小组干部(或村民理事会成员)参与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落实村主任责任制,负责作业人员进驻本村外业调查时的配合、协调工作,参与本村内的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积极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户籍民警等开展权属调查、户籍认定、指界、确认、集中申请、纠纷处理等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履行权利人义务,主动参与确权登记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和问题多、情况复杂,要层层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不动产登记知识及法律法规政策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要让领导干部、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群众要知晓政策,提高全社会对本次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权利主体自觉主动配合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四)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开展。要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惠农政策要求,由政府组织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不得收取调查测量费和登记费。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五)严守各项纪律,加强督查考核。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招投标等工作,做到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反复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凡工作中应付了事、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拖拉敷衍,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态度粗暴、激化矛盾,引发重大舆情和大规模群众上访的,一律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保靖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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