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右前旗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10 14:51:00来源: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阅读量:685
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科右前旗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日
科右前旗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兴安盟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和《科右前旗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全旗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稳定在90%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保障流域内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总体达到100%;科右前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总体达到100%;察尔森水库水质持续保持在三类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全旗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全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二、重点任务
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的工作项目、主要任务、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督办单位请见附件:《科右前旗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项目清单》。
(一)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提升燃煤锅炉治理成效。2020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对已拆改淘汰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定期进行“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禁止生物质锅炉使用燃煤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深入推进散煤治理,持续淘汰燃煤锅炉。完成1个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减少散烧燃煤污染。强力推进工业园区8家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和淘汰进度,并完善管理台账。(责任单位:旗工业园区管委会、房产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住建局)
3.实施采暖锅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执行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科尔沁镇建成区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要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
4.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持续淘汰老旧柴油货车,严厉打击超载超限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2020年6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12月底前启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划定工作。(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农牧和科技局、公安局交巡大队、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5.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加大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坚决杜绝敞开式作业,综合采取洒水、苫盖、地面硬化、设置围挡等措施防尘降尘。确保施工道路和现场无浮土、无扬尘。落实企业物料场的煤炭、混凝土砂石、粉煤灰等物料堆场抑尘措施,完成额尔格图、阿力得尔集中热力供应企业等共计7家企业扬尘治理,对未落实扬尘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旗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巡大队、城市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
6.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强化地方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科尔沁镇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在线监控等手段密切监测秸秆焚烧情况,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责任单位:旗农牧和科技局、公安局、气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
7.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及工业窑炉治理。对“散乱污”企业进一步开展排查,轻微污染企业原地提升改造,治理达标无望、偷排直排的工业摊点,一律关停取缔。落实VOCs污染治理措施,积极推进工业、建筑、家具、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已建成脱硫设施投运的砖瓦窑要执行大气污染物标准排放限值,确保达标排放。(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8.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以降低PM2.5、PM10和减少污染天气为着力点,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和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1.切实改善河湖水环境质量。强化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实施方案既定内容,加大城镇河湖管控力度,依法划定其管理保护范围,强化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问题清单、责任清单、目标清单、措施清单。切实做好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强化不达标水体专项整治,认真组织实施察尔森水库水体达标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察尔森水库流域综合治理,确保水体达标。(责任主体:旗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
2.推进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治理。全面提升工业污染源治理能力,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建立工业企业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工业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成科右前旗荷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程。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完成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建立水环境管理档案,实现“一园一档”。(责任主体:旗工业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
3.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实施提标改造,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新建污水管网15公里。加快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保证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强化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全面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责任主体:旗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
4.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我旗乡村振兴样板区建设,加快农村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厕所革命”,推动垃圾、污水处理,促进农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旗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2020年,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处理利用率达到75%以上,大型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6个。(责任主体: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农牧和科技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
5.节约保护水资源。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目标任务。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名单的用水大户实行用水计划管理。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地下水自备水井调查及关闭工作。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自治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明确2020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年度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责任主体:旗水利局、发改委)
6.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推进科尔沁镇二水源、额尔格图镇饮用水、阿力得尔苏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依法要求供水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已划分保护区确需调整的水源地需编制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盟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全面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违规建筑。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稍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状况,向社会公开水质信息。(责任主体:旗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住建局、卫健委、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
7.严格环境准入。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责任主体:旗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委)
(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1.加强重点监管企业管理。建立并公布第三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机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全部完成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对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行业,开展工矿企业污染排查整治。加快推动重金属减排工程实施,确保2020年底完成自治区下达的重金属减排任务目标。(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局、工信局)
2.切实加强农用地污染防控。大力推进绿色防控,引导和支持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落实化肥农药减量措施。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全旗农膜使用较高的地区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旗农牧和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
3.强化污染地块调查和管理。对拟收回或已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拟变更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进行排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督促土地污染责任人或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
4.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专项整治,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处置率保持57%以上。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以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为重点,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100%,医疗废物实现无害化处置。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对重点尾矿库开展环境风险调查,督促问题企业编制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实现“一库一档”。(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发改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完善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调度会,推动目标责任制落实,精心谋划实施,确保完成年度污染防治攻坚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由旗政府一领导,各旗直有关部门、相关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抓好责任落实。实行水环境管理“河长制”,大气、土壤污染治理实行网格管理。
(三)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提升主动发现和协同处置能力。以污染防治攻坚为主战场,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环保专项行动,坚决查处未批先建、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超标超总量排放、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散乱污”企业。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环境领域案件移交查办程序,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化财政支持。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环境保护领域,积极开展第三方治理,多渠道筹集资金环境治理。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污染治理项目资金,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必要财力支持。
(五)严格督查考核。实施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实施重点挂牌督查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严格污染防治工作实绩考评和考评结果的运用,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旗直相关单位、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情况报送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汇总后直报旗政府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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