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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2021-05-10 11:57:43来源: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14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康巴什区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建设现代化品质康巴什做出应有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530.24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357公顷。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1.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依据东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先将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要求,确保分解下达至街道办事处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落实到位。建立康巴什区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对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全程监管。(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农牧和水利局、各街道办事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时,要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规定,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和科技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农牧和水利局)

3.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上级相关部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应当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和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农牧和水利局)

4.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控制指标得到落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从严从紧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坚决杜绝建设项目违反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选址占用耕地。(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和科技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农牧和水利局)

5.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各类开发区(园区)要严格按照规划,在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选址,严禁突破土地利用规划占用耕地。(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和科技局)

6.推进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逐级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的目标任务。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及时处置闲置土地,有效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进一步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法律规定应当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必须有偿使用,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促进国有土地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农村居民点迁并整理,减少零散、空闲、废弃的农村建设用地数量。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机制,促进新增建设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和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抵押和担保,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搞非农业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设施农业用地应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责任单位:区农牧和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分局)

(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1.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牧和水利局)

2.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时,无法在本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由市统筹,在所辖其他旗(区)调剂补充;市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盟市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进行调剂补充。(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财政局)

(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推进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充分利用耕地质量固定监测点以及耕地土壤墒情监测点,在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构建耕地质量和墒情监测网络,对耕地质量变化和墒情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布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成果报告。完善耕地质量评价制度,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新增耕地质量评价和耕地质量应急调查评价。(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农牧和水利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完善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管护体系。农牧部门要加强耕地轮作及耕地地力管理,有序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落实粮食种植,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耕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推进受污染耕地修复治理。统计部门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发改、住建、交通运输、农牧等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建设工作中,要强化耕地红线意识,处理好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有力保护、有效保障和有序开发。(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和科技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农牧和水利局、统计局)

(三)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执法监察力度,强化基层执法监察力量,推动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以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加大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及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权重。同时政府督查室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确保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区政府督查室、自然资源分局、农牧和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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