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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市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全文

2018-07-20 11:45:12来源:黄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阅读量:1298

黄山市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20187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办法》《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使用权以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规则所称林权流转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交易活动,除在政府本级同一国有资产授权投资部门或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之间发生的林权流转交易外,必须在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鼓励非国有、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参照本办法申请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

第四条林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和依法、自愿、有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不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尊重林权权利人林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

(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七)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第五条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林权经交易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等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下列林权可以依法交易: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七条下列林权不得交易: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

(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

(三)属一级国家公益林的(其他公益林不得以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四)已依法抵押且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交易的。

(五)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六)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七)采伐迹地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或者未明确更新造林责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林权。

第八条转出方流转集体林权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订包括林地林木的基本情况、利益分配等内容在内的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时推举授权具体经办人对外代表本集体组织办理相关流转权利义务事宜,并形成书面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林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九条转出方流转集体林权,应当聘请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作为流转底价的参考依据,首次流转的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90%,如低于评估价值90%进行交易的,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大会同意。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可免评估通过招标、拍卖、竞价、公开协议等交易方式进行流转。

第十条集体林权流转,转出方内部决议程序完成后,由转出方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集体林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除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外,还应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林权流转交易方式包括协议、竞价、招标、拍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流出方向乡(镇)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林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二)转出方的主体资格文件。

(三)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

(四)林权权属证明文件(再流转的还需提供与原流出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并提供具有优先购买权人名单。

(五)流转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文件(含对流转底价、流转条件等事项的批准),其中:集体林权流转的须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经公示无异议的流转方案、集体形成的书面决议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六)意向流入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的相关资料(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具有影响公平的限制条件)。

(七)流出标的的情况说明,包括林权的文字描述、图片或视频资料。

(八)需要评估的林权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或核准文件。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乡(镇)服务站收到农村林权流转交易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初审,并提交乡(镇)林业站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林业站及乡(镇)人民政府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出具审查意见,对权限范围外的事项出具初审意见。

初审通过的,乡(镇)服务站向县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审核或初审未通过的,由乡(镇)服务站告知流出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原因。

县交易中心收到乡(镇)服务站的交易申请材料后,转交县级林业及有关部门审核,审核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由县交易中心在当地和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上发布信息,审核未通过,转回乡(镇)服务站,并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原因。

第十四条林权流转交易信息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流出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流出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流出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流出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参与交易的流程、须知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流转保证金设置和处置、交易时间、竞价交易方式的选择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流转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交易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交易公告内容的,应当由流出方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公告期间,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意向流入方的咨询洽谈。

公告期间,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合法有效的,应当暂停林权流转。异议解决的,应当重新受理。

第十六条意向流入方可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系统注册报名登记(流转交易信息公告中对报名地点有明确要求的除外),根据流转交易项目公告要求,提交流入方资格资质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对意向流入方提交的材料,根据需要转县有关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经审查通过后具备从事林业生产主体资格条件和项目实施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然后由交易组织机构开通系统交易操作权限。

第十七条意向流入方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意向流入申请登记表》。

(二)意向流入方的主体资格文件(流入方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流入方为法人机构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挂牌公告对意向流入方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意向流入方的声明与保证。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流出方和流入方应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签署《农村林权流转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九条公告期满,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公告发布期满征集的流入方情况按公告交易方式的选择并组织交易:

(一)选择现场叫价、现场电子竞价、拍卖和招标方式交易,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选择现场叫价、现场电子竞价、异地网络竞价、拍卖和招标方式交易的,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时,按信息发布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选择异地网络竞价的,征集到一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信息发布的异地网络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经公开交易,流出方、流入方达成产权交易意向,由组织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出具《成交确认书》,并对成交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林权流转交易合同》。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审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林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流转双方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和住所。

(二)流转标的名称、流转权证证号和宗地号。

(三)流转的方式及权属种类。

(四)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面积和株数等。

(五)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六)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七)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合同期满后森林、林木、林地森林资源存量的补偿和林区道路、房屋等生产设施的处置方式。

(九)经营方向、用途以及转移交割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签约人、签约日期。

第二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组织流转交易双方进行成交价款结算和标的交割后,出具《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凭《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林权所在地林权登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以转包、租赁方式取得林权的流入方再流转林权的,应当经原流出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原流出方有优先权。采取转让方式再流转的,还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其期限不得超过原交易合同确定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规模达到五百亩以上,且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五年再流转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流入方按照流转交易程序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林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流出方、流入方或与林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的法律文件。

(四)应当依法终止林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应当进入林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无合法理由不进场的。

(二)未履行内部决策、审核审批程序或内部决策、审核审批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的。

(三)未履行公开挂牌、挂牌未期满的。

(四)应采取拍卖、招标、电子竞价等公开方式而未采取的。

(五)在挂牌公告中设置影响公平的限制条件的。

(六)流出方、中介机构、交易中心、省信息中心和林业主管部门等泄漏交易底价、意向流入方名单等保密信息的。

(七)意向流入方欺行霸市、扰乱交易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交易中心发现上述情形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辖区农村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流入方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易合同的要求,履行造林和森林资源培育、管护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开矿、采石、取土、修建坟墓等。

第三十一条交易后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及更新造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在流转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黄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注:黄山市,简称徽或黄,隶属于安徽省。市花是黄山杜鹃,市树是黄山松,市鸟是红嘴相思鸟。位于安徽省南部,东北接宣城市,东南邻浙江衢州市、杭州市,西南界江西景德镇市、上饶市,西北邻池州市。辖3个区4个县: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面积9807平方公里,人口138.4万(2017年常住)。

黄山市古称徽州,既是徽商故里,又是徽文化的重要发祥地,新安画派、新安医学、徽派建筑、徽州四雕、徽派盆景等影响深远,徽剧是京剧的前身,徽菜是中国八大菜系之一。地貌以中、低山地和丘陵为主;北区为山地,南部为谷地,西部丘陵区。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河流有新安江、青弋江、阊江等。

黄山市旅游景点有黄山风景区、西递宏村、古徽州文化旅游区、花山谜窟、翡翠谷、太平湖、九龙瀑、新安江山水画廊、雄村、南屏、牯牛降、芙蓉谷、丰乐湖、黄山虎林园、打鼓岭、古城岩、岩寺新四军军部旧址、石门峡、普仁滩、徽州文化园、许村、程大位故居、黄山植物大观园、戴震纪念馆、屯溪老街、徽州古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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