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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克什克腾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判断标准

2021-05-06 10:48:52来源: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阅读量:1431

2019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克什克腾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克什克腾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按照《农业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农经发〔2014〕1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8〕90号)和《中共克旗委办公室 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克党办发〔2018〕41号)的通知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判断与标准。

(一)按照全旗积极发展农牧民股份合作、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部署,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范围为全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为便于在全旗范围内开展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成员界定基准日.

(二)嘎查村要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并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同时应坚持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牧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员。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具有(常住)农牧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

(四)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五)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嘎查村为单位,按组进行成员登记。

第二条 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一)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3.基于婚姻关系,在身份确认截止日期之前户口已迁入本村,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

4.收养关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在身份确认截止日期之前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5.因父或母再婚,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身份确认截止日期之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可取得继父或继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因政府行政命令、国家政策、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原因,进行村组搬迁、撤并等,通过移民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经过合法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8.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得到集体成员认可同意的。

9.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

(二)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成员确认截止日之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人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丧失。

3.户籍为农牧业户口的,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的。

第三条 特殊情形。

(一)基于婚姻关系的几种情形。

1.婚姻关系发生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中一方虽未迁移户口,但已实际进入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可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婚姻关系发生在农牧业户口和非农牧业户口人员之间,农牧业户口的一方保留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以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地,认定其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及离婚后户口仍在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嘎查村的农牧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空挂户成员资格的认定。空挂户主要指户在人不在的情形,对这类人员资格的确定,应区分以下情况:一是经本嘎查村、组同意挂户的,应视为双方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应认定其成员资格;二是村组虽然同意迁入,但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其不享受其它村民同等待遇的,此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但其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依赖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故应认定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刑和受劳教期间不计算劳动工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四级军士长以下士官(含四级军士长),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退役后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或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牧业户口的除外。

(四)因就读大中专院校将户口从本村迁出的在校学生,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四条 认定流程。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由嘎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在苏木乡镇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下进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进行,按程序登记备案。

具体流程如下:

(一)组建专班。各嘎查村成立以嘎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两委”成员为副组长,熟练情况的村民代表和老党员、老干部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宣传动员。各苏木乡镇、嘎查村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成员界定的意义,让广大农牧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界定工作。

(三)制定方案。各嘎查村按照本指导意见,起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方案,该方案必须在村民(代表)大会上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苏木乡镇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调查摸底。由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对户籍在本嘎查村内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查,清查工作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确定嘎查村内所有人员身份,按照统一表格样式,实行一户一表,分清常住人口、挂空人口和其他类型人口,要详细、准确的核实登记。

(五)拟定成员名册。各嘎查村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研究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基准日和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并以户为单位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将成员名册在嘎查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的,须重新审核确定,进行再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签字确认成员名册。两榜公示后,在苏木乡镇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下,将成员名册提交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通过并签字确认。将成员(代表)同意签字确认的成员名册报苏木乡镇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终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终榜公示后,若争议仍然较大,确有需要,可再次征求成员(代表)意见进行研究。

(七)存档备案。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产生的资格审查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会议记录、成员名册、含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会议决议等材料须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苏木乡镇存档。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过程中所有决议一般都需依法依规由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 各集体经济组织须根据本指导意见,由苏木乡镇结合嘎查村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和条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和条件经民主程序决策前,应通过有资质的法律机构审查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条文。

第六条 本指导意见未列明的类型,由各嘎查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民主决策程序制定认定标准和条件或直接表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民主决策程序”是指召开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方式进行表决。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必须召开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召开户代表会议或入户征求意见不成功的,可直接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但应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和旗农牧区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和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具体表决方式由各嘎查村结合本村实际确定。

第八条 本意见发布之后进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改革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成员界定与本意见规定不同的,按嘎查村集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意见执行。

第九条 本意见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克什克腾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苏木乡镇、嘎查村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形式进行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制定或细化成员身份界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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