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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霍林郭勒市军马场区域设施农牧业生产经营的实施细则

2021-04-25 14:33:44来源: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农牧业发展需要,促进军马场辖区内设施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防止以发展设施农牧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辖区内生态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自治区九部门联发的《关于印发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一条措施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9〕258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霍林郭勒市军马场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规范霍林郭勒市军马场区域设施农牧业生产经营的实施细则-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军马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农牧业设施等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设施农用地界定范围

第三条 军马场辖区内设施农用地包括农牧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第四条 畜禽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

配套设施用地。

第五条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军马场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一)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二)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

(三)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第六条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军马场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一)设施农牧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二)设施农牧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三)设施农牧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第七条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牧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兴建农牧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用地协议。兴建农牧业设施占用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及牧草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恢复及复耕;

第九条 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以农牧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及各类农牧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条 引导设施农牧业合理选址。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牧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第十一条 推进养殖污染防治。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改进设施养殖工艺,完善技术装备条件,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畜禽养殖场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行健康生态养殖。

第四章 设施农用地审核

第十二条 农牧业设施建设项目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市军马场管理委员会、农牧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联审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一是设施农牧业经营者应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用途、设施类型、用地规模和用地位置等,同时,委托第三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是与东蒙鑫公司协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相关事宜,并签订用地承租协议。三是经营者持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用地协议向军马场管委会提出用地及建设申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东蒙鑫公司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部门联审备案。一是军马场管委会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用地协议等进行预审。二是军马场管委会组织协调市农牧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开展实地踏勘及备案工作。三是市农牧局要结合经营者实际经营能力,对种养殖规模和用地规模出具可行性意见;市自然资源局重点对协议确定的项目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出具可行性意见;经营者依法履行环保“三同时”。四是各部门单位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负责人分别在《军马场辖区农牧业设施建设项目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以此完成联审备案工作。

第五章 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军马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为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军马场管委会负责组织市农牧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定期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实施的农牧业设施、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牧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公安总队迁移军马场问题批复》(〔63〕蒙农办天字第668号)、《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将省五七马场移交霍林河矿区建设指挥部领导的通知》(吉革发〔1977〕153号)及中共霍林郭勒市委常委会议纪要(〔2015〕2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军马场辖区具有使用权。为此,我市对该区域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待国家或自治区有明确政策、权属界线划分后,按其出台的政策执行,并废止本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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