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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2021年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21-04-23 17:49:10来源:扎鲁特旗人民政府阅读量:1947

为进一步完善养殖业保险保障机制,促进保险保费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全旗以牛为主导的畜牧产业抵御风险能力,加快推进养殖业稳定发展,根据《通辽市农牧局通辽市财政局关于政策性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招标结果的通知》(通农牧发〔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扎鲁特旗2021年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市推进“中国草原肉牛之都”建设和打造千亿级绿色农畜产品产业集群为契机,以扩大农牧民养殖规模、分散和降低养殖风险,促进牛产业和生猪产业的发展为目标,秉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扎实做好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的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一步提高畜牧养殖业风险保障水平,推动全旗“减羊增牛、强牛兴牧、提质增效”的畜牧业发展政策深入落实,加快通辽市草原黄牛大旗的建设进程,发挥产业扶贫巩固脱贫成果的效能,不断促进畜牧养殖业增产、农牧民增收。2021年,全旗计划参保奶牛10万头、能繁母猪2万口、育肥猪30万口。

二、工作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养殖户、养殖业经营组织投保养殖业保险,推动养殖业保险市场化发展,提高养殖业保险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增强养殖业抗风险能力,防止农牧民因灾致贫、返贫。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养殖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养殖业经营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养殖户、养殖业经营组织、保险经办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申请财政养殖业保费补贴。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旗直相关部门、各苏木镇场和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以精准承保、精准理赔为重点的服务模式,共同做好养殖业保险工作。

三、投保范围、畜种和期限

(一)投保范围。全旗范围(不含嘎达苏种畜场),养殖户必须在其户籍所在嘎查村投保、养殖业经营组织必须在其注册地投保。

(二)投保畜种。养殖户、养殖业经营组织所经营的符合投保条件的牛和猪均可参保,具体包括奶牛、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具体要求:

1、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按所在地苏木镇场级兽医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防疫并有记录;

2、饲养场(户)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奶牛投保时畜龄在12月龄(含)以上—13周岁(不含)以下;

4、外来畜投保品种必须为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5、对于所有外购畜需经过21天隔离期后方可参保。

(三)投保期限。1年期。

四、保险责任范围

(一)奶牛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险奶牛死亡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重大病害:患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等疾病、疫病的;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造成死亡的;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死亡的;

4、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

5、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分娩,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的;

6、产后72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血症,经积极治疗但仍无效的;

7、经专家确诊为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

(二)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死亡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重大病害:患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的;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造成死亡的;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死亡的;

4、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

五、养殖业品种保险金额

(一)奶牛保险金额为10000元/头。

(二)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500元/头,育肥猪保险金额为800元/头。

六、保险费缴纳

按照养殖业保费补贴政策规定,奶牛保险费率为5%(即500元/头)、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为6%(即90元/头)、育肥猪保险费率为5%(即40元/头)。具体保险费构成如下:

(一)国家、自治区、市、旗共承担80%,直接支付给经办企业。

1、奶牛保费补贴400元/头:中央财政补贴250元(50%),自治区财政补贴100元(20%),市级财政补贴5元(1%),旗县级财政补贴45元(9%)。

2、能繁母猪补贴72元/头:中央财政补贴45元(50%),自治区财政补贴9元(10%),市级财政补贴9元(10%),旗县级财政补贴9元(10%)。

3、育肥猪保费补贴32元/头:中央财政补贴20元(50%),自治区财政补贴4元(10%),市级财政补贴4元(10%),旗县级财政补贴4元(10%)。

(二)养殖户、养殖业经营组织自缴20%。即每头奶牛自缴100元,每头能繁母猪自缴18元,每头育肥猪自缴8元。在保单签订时由保险经办机构收取。

七、保险理赔

(一)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同时要严格执行依条款据实赔付,做到“大灾大赔、小灾小赔、无灾不赔”。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的保险金原则上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保险人,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超过时限的经办机构,将按照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退出该区域业务经营。

(二)参保标的因动物疫情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后进行赔付,政府扑杀专项补贴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由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赔偿且尸体无害化处理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三)参保标的部分发生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标的数量、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四)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死亡的参保标的,在基层农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由养殖场(户)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需有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基层农牧防疫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无害化处理证明,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身份标识、防疫记录、苏木镇场级以上(含)农牧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无害化处理证明。

(六)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承保机构

按照《通辽市农牧局通辽市财政局关于政策性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招标结果的通知》(通农牧发〔2020〕8号)文件精神,2021年政策性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承保机构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抓紧、抓好、抓实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成立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统筹协调推进项目的各项工作,研究和解决保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同时,各苏木镇场要高度重视,选派专人负责,因地制宜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协调嘎查村与养殖户,并做好理赔相关工作,确保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部门分工合作。旗农牧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及时协调解决保险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及时了解保险工作落实情况,核对保险保费金额。旗财政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拨付,严格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切实加强对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苏木镇场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责成所属畜牧兽医部门为农户和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经办机构要与旗农牧局、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签订保险工作合作协议书,并按照承保工作进度,每月向旗财政局、旗农牧局提供清单。同时,旗财政局和旗农牧局要协调做好经办机构和各苏木镇场的衔接工作,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确保工作规范透明。各级保险经办机构是宣传政策性养殖业保险相关政策的主体,要通过宣传不断提升农牧民对养殖保险的认识。严禁保险经办机构以苏木镇场为单位签订保单,保险凭证、理赔款项要严格落实到户,保险凭证上要载明保单号、投保品种及头数、标的编号、保险金额、保险经办机构报案受理电话等信息。由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牧民投保的,要制定投保分户清单,清单上的农牧户投保信息要真实、完整,农牧户电话号码不能为空,也不得以协保员电话号代替,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农业保险自然村级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办机构除进行纸质公示外,还应使用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保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监管要求等内容进行宣传和公示,鼓励经办机构探索凭证发放和承保理赔公示的新形式,以保障全体参保农牧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四)提高服务质量。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将死亡原因第三方鉴定费用、无害化处理费用、协保展业和防疫激励等相关费用等纳入预算,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农业保险条例》中“单独核算损益”的规定,设立单独会计科目,真实列支农业保险专属费用,合理分摊共同费用,准确核算农业保险损益,及时、简便、据实支付保险工作经费。其中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险实收保费收入2%的标准计提协助展业费用。此外,各保险经办机构特别要加强基层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高保险服务“三农”的能力,在苏木镇场设立有固定工作场所的农业保险服务站(所、办公室),负责保险宣传、服务咨询、组织承保、资料整理、开展理赔等各项工作。

(五)严格监督检查。政策性养殖保险工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险经办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的政策宣传、保单签订、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保障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扎鲁特旗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扎鲁特旗2019-2020年奶牛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承保苏木镇场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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