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金沙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全文
2018-06-26 14:13:49来源:金沙县人民政府网阅读量:2563
中共金沙县委办公室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金委办字〔2018〕94号)
2018年6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0号)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按时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核实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通过清查农村集体各类资产,特别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
(二)通过把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三)通过对清查出的未登记入账、核算不准确、长期借出、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资产,以及被侵占的资产等重新核实,确定集体资产价值总额。
(四)通过将各类集体资产所有权情况登记在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严格的台账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五)通过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
二、清产核资的对象与范围
(一)对象:全县239个行政村(社区)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
(二)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账内账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应付款、借款、短期投资等流动资产与负债资金。
三、工作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4月1日开始,2019年4月底前结束。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一)准备阶段(2018年4月初至7月底前完成)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县级成立以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为双组长,县委副书记和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由农牧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从相关单位抽调骨干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办公,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各乡(镇、街道)清产核资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以乡镇党委(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数据汇总工作,各村(社区)也要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抓好本村(社区)的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方案
6月20日前完成县级方案的制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县级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在6月30日前制定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清产核的目标任务、清查内容、重点、方法、清查时间及人员分工等,村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要按照乡(镇、街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3.组织宣传培训
组织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清产核资工作开展。
(二)实施阶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底)
1.清查账面资产:乡(镇、街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开展核实清查各类集体资产账目,认真填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由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成员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
2.核实账外资产:对账外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并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
3.形成报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记载情况形成清产核资报表。
4.公示结果:清查结果经村支两委初审核定后,将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清查结果报乡(镇、街道)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以财务公开栏方式进行公示。
5.确认备案: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清查核实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召开村支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清查核实结果,形成清产核资工作决议,并向乡(镇、街道)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登记,便于汇总上报到县清产核资办公室。
(三)总结和制度建设阶段(2019年4月底前完成)
各乡(镇、街道)政府组织人员对各村工作进行校验核对、自查验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务问题进行调账处理;发现属于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制定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校验核对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数据审核汇总和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完善清产核资报表并形成本乡(镇、街道)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同时做好清产核资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各乡(镇、街道)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申请县级验收、校验核对、上报数据、编写工作总结报告。
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具体内容
(一)集体资产清查
1.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2.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3.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协议等。
4.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和经办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5.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产生时间、到期时间等。
6.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7.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类别、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8.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护林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9.长期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实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种类、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10.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11.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与出租(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12.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清查核实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项目负责人等。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13.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14.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等。清查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坐落位置、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相衔接,已经完成确权的可以直接登记入账,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对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耕地、林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等要重点清查。
15.短期借款。清查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经办人员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或债权人的确认。
16.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经办人等。
17.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18.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超支部分的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等。
19.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经办人员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或债权人的确认。
20.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筹资标准、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金额、使用时间、结余或超支情况等。
21.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22.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投资人、来源渠道、投资金额、投资时间等;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查清。
23.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24.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二)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控股或者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按现值或公允价值重估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公司,一般不作价值重估。
4.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指导下,由村清产核资小组确定估价方法或评估价值,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也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5.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三)资产所有权确权
1.根据《物权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要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资产由村主任代表签字,村民小组(自然村)的资产由村民小组长(自然村负责人)代表签字。
2.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3.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或自然村)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村),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5.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亏计入其他支出,盘盈计入其他收入,同时调整账簿记录。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2.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逐级上报。
3.加强管理平台建设,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创造保障条件,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各乡(镇、街道)也可以自行采购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工作;要妥善处理权属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解决好债权债务归属这一难题;要对各村清产核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录入系统平台。各村(社区)也要成立由村支两委成员、村报账员、村民小组组长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村主任担任组长,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工作。
(二)强化监督力度。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各村严格按照清查范围进行全面清查,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做到不留死角,不遗不漏;要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清产核资指导小组要督促、指导所辖各村对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工作将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县委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督办考核,对各乡(镇、街道)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和督查,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将严肃问责。
注:金沙县,隶属于贵州省毕节市。位于毕节市东部,东邻遵义市,南毗贵阳市,西靠毕节市,北接成渝地区。辖4个街道14个镇7个乡:鼓场街道、岩孔街道、五龙街道、西洛街道;柳塘镇、沙土镇、岚头镇、安底镇、禹谟镇、清池镇、源村镇、平坝镇、木孔镇、长坝镇、茶园镇、后山镇、高坪镇、化觉镇;桂花乡、石场苗族彝族乡、太平彝族苗族乡、马路彝族苗族乡、安洛苗族彝族满族乡、新化苗族彝族满族乡、大田彝族苗族布依族乡。面积2528平方公里,人口66.7万人(2013年)。
金沙县为“中国贡茶之乡”,“金沙回沙酒”连续蝉联“贵州十大名酒”称号,“清水塘”牌清池翠片荣获“贵州十大名茶”称号。地貌属低山、低中山、中中山,气候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山有乌蒙山、娄山,河流有偏岩河、渭河、马洛河、乌江、野纪河、赤水河等。
金沙县旅游景点有冷水河自然保护区、三丈水森林公园、钱壮飞烈士陵园、红军南渡乌江旧址、敖氏罗氏墓群石刻、清池江西会馆、乌江流域黄沙河风景旅游区、安底温泉、东汉古墓群石刻、石场敖家坟古墓群石刻、茶园万寿宫古戏楼、石仓林场、乌江源百里画廊、石灵山新石器时代遗址、水井坎古煤窑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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