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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江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2021-04-22 10:44:06来源:江永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426

为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我县村(含社区,下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江永县委江永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永委〔2018〕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江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一、基本原则

按照“户籍关系,承包关系为基础,依法依规,应给尽给为总要求”的成员认定基本原则。对长期居住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而且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依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保障基本生活可以确认,成员确认采取会议表决,进行公开、公示。

1.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的原则。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依规进行,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程序必须规范,防止不按程序或走虚假程序,损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2.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历史,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

3.坚持民主协商、群众认可的原则。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遇到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情况,必须由村组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议民主协商、民主讨论、民主决定,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以多数人的名义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成员确认结果必须进行公示公开,得到群众认可。

4.坚持身份唯一、不重不漏的原则。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必须始终把握这条基本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符合条件的人员一个都不能遗漏,一个也不得重复。特别要避免婚嫁人员“两头占”或“两头空”的情况发生。

二、成员身份的确认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确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世居本地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籍的(第(六)项民主协商确认的除外)。

2.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第(五)项婚嫁人员特殊情形确认的除外)。

3.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的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出生子女。

6.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注销户籍,后又返回原籍常住生活,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7.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边户”农转非,或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购买城镇户口农转非,事实上长期居住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2.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和中级以下士官。

3.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人员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4.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已在部队提干或转为三级及以上士官的、符合安置条件可回乡安置的。

5.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籍落户外地的。

6.被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招录或正式聘用,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确认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的。

2.户口挂在本村的空挂户。

3.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人员回乡退养,将户口回迁本集体经济组织,以退休工资等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承担义务、未享受权益的搬迁户。

5.户口迁入或回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时,该户承诺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或者提出了申请但当时没有被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

(五)婚嫁人员(嫁入赘入、嫁出赘出)特殊情形的成员身份确认:

1.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结婚的婚入人员,基准登记日前户口暂未迁入,放弃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婚姻嫁出赘出,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在配偶方,应当在配偶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于特殊情况还没有取得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可以确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结婚的婚入人员,离异或丧偶后,再婚迁入的配偶及其随迁未成年子女,放弃原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再婚后生育的新出生子女自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婚姻嫁出赘出,离异或丧偶后,将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返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生活,放弃原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上述第1条暂未迁入户口的婚入人员、第3条再婚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第4条迁回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应当分别出具放弃户籍地或原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诺书,才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身份确认。

上述第2条未迁出户口的婚出人员,应当出具未取得配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书面证明,才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身份确认。

(六)民主协商确认:

1.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经本人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户主会议民主协商决定:

(1)上述第(五)项第3条再婚人员、第4条返回人员的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2)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第二轮土地承包后,以公开告知的形式退回承包地或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没有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3)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外迁入设区的市,转为了非农户口,没有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基准登记日前又回迁到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其他特殊人员需要民主协商确认的。

2.民主协商决定必须遵照以下条款进行:

(1)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派人组织和主持会议。

(2)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召开成员会议或户主会议),参会人员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议须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方能召开。

(3)会议决议必须有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方能有效。

(4)根据上述第(2)、(3)项作出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作为有效依据。

(5)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将书面决议存档。

(6)违反上述办法或者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同类型人员必须一视同仁,否则决议无效。

3.民主协商形成的决议不得与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

三、成员确认的程序

(一)明确工作班子。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指导各村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负责文件的宣传、成员身份登记和排查、召开民主协商评定会、形成确认成员身份的书面决议等。

(二)开展摸底排查。村工作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家庭为单元,采取上门登记和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查清各组户籍人员、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实名制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见附件4)。内容包括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身份确认缘由、备注等,核实登记要由户主或户主代表签字认可。

(三)进行公示确认。清查核实结果应当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应不少于三次,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要将所有公示影像资料存档备案。

工作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进行核实汇总,进行初榜公示。对确认人员存在异议的,工作组应重新审核,再榜公示。再榜公示后,形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正式名单,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然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由村民委员会进行三榜公示。

三榜公示后的名单报乡镇审定签字,上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榜公示后,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四、基准登记日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登记日,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户主)代表会议决定,并张榜公示。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指导组、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要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2.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村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全过程公开透明。

3.加强成员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要建立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含电子档)报送乡镇。乡镇要建立电脑数据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成员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收养证、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报告、承诺书或书面证明、民主协商会议记录及决议、会议影像资料、确认结果公示等)的复印件收集归档,并将身份确认成果报送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责任追究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工作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成员资格的,取消其成员资格;获得了利益的,必须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组、社区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权益,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义务。

2.对成员身份确认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今后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申请书(模板)

2.承诺书(模板)

3.证明(模板)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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