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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库伦旗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2021-04-21 16:06:00来源:库伦旗不动产登记中心阅读量:741

一、什么是“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答:是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库伦旗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二、为什么要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答: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

三、“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

答:是以政府组织总登记形式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惠民利民工程。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将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同时,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有助于提高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四、实行“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农户有什么好处:

答:1、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2、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权属纠纷。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已登记发证或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存在争议,通过这次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具结确权登记。纠正错误,解决权属纠纷。

3、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房地一体”的统一登记,采用数字化处理信息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五、“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适用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5、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146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全力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60号)。

六、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关于一户一宅问题?

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1)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七、哪些情形不得进行登记发证?

答:(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4)“以租代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的。

(5)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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