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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17-11-02 15:13:42来源:绍兴人民政府阅读量:1168

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城区域内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林木所有权;

(四)涉农知识产权;

(五)农村房屋所有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公司股权;

(九)其他依法可交易的相关产权。

第五条  下列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纳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一)2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

(二)10—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建设;

(三)资产净值在2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

(四)交易价格在2万元以上的房产及各类资源的租赁、承包、流转;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六)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及集体投资的公司股权转让;(七)其他依法可交易的集体产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管委会成立由党工委副书记、分管副主任为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经发局、建交局、财政局、社事局(便民中心)、农办、沥海镇、国土分局、市场监管分局、滨海法庭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办,负责新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及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沥海镇也要相应建立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和监管。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新城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并提供交易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沥海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的交易管理、审核、鉴证、信息发布、招投标、登记、结算、培训等工作,并与镇招投标中心、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一起实行窗口办公,提供配套服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建交局、农办、国土分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产权交易规则,报委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负责交易过程中资格审查、产权查档和变更登记等工作,并协助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招投标、协议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沥海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受理本区域范围内的产权交易申请。

第十一条  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与沥海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签订《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其他单位和个人需与沥海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委托书》。

第十二条  转让方申请流转或转让产权的,应当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提供标的物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转让方的相关申请材料由沥海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受理,经审核确认后,沥海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四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填写《农村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沥海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沥海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与转让方商定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与沥海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签署《农村产权成交确认书》,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在沥海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可凭《产权交易合同》和《农村产权成交确认书》到委有关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或抵押等相关手续。凡涉及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变更登记,委有关单位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沥海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成交确认书》及《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包括承包、转包、租赁、出让、转让、受让等。

第十九条  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可以先将拟交易的标的物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参照同期同类型产权市场价格水平确定价格。交易标的物的底价和交易方案,应当提交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沥海镇审核备案。个人产权转让的,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被审核同意的;

(三)产权已被设置抵押、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依法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妨碍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转让、受让条件而进行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为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进入沥海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集体产权交易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委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委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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