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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房地产出让拟征收土地增值税,农村小产权住房收不收?

2019-07-18 17:33:32来源:中国经济周刊阅读量:1007

  7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显示,拟将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并拟取消集体房地产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在税率方面,土地增值税仍将继续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在此前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首次将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纳入。

  在税率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并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此外,虽然《征求意见稿》所设税率没有改变,但是除了增值率不超过20%的保障性住房仍继续免税外,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税的规定,调整为授权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减征或是免征。增加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集体房地产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解释称,上述规定体现了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导向,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出让集建地级差收益的地区差异巨大,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土地收益分配机制,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限,有必要授权省级政府因地制宜制定集体房地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专门提及了集体房地产的征税内容,体现了从税法角度积极进行引导,进而对集体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形成较好的政策支撑。从政策上看,对于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入股的,都要纳入到土地增值税缴纳的范围之中。

  “在实际过程中,一旦涉及征税,从侧面说明政府对于此类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持鼓励的态度的,利好相关土地交易纳入到税费监管领域之中。”严跃进说,此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未来也有助于形成包括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领域,所以相关税费成本是否会转嫁到此类住房的开发成本中,也是未来值得关注的内容。“另外,农村小产权住房等后续是否要纳入到此类税费征收的监管中,也是一个需要积极关注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还提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严跃进分析,由于这两年农村土地市场关于承包经营权续期、流传的做法也比较多,类似不征收的表述,打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面的顾虑,税费成本减少,本身也是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即利好规模化农地经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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