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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晋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方案》全文

2019-05-22 09:25:13来源:阅读量:1235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9日

  晋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方案

  2018年,市委市政府出台《晋城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晋市发〔2018〕5号)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较快。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已基本完成。城区试点基本完成,沁水试点进展迅速。经省政府推荐,我市已确定为中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

  为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和省委“改革创新、奋发有为”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晋城市基本情况

  晋城市辖6个县(市、区)84个乡镇2199个行政村(社区)。全市人口234万,其中:农业人口172万;全市总面积949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283.38万亩。

  二、开展试点的优势

  晋城市开展整市试点,具备以下优势:一是晋城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市委张志川书记今年将农村“三变”改革作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亲自担纲。二是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要求通过改革促进乡村振兴的愿望强烈。我市作为全省唯一的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整市试点单位,迫切需要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农村各类要素。三是全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比较稳定,农经人员整体配备较为充足。全市农经人员实有502人,其中乡镇农经人员有446人。四是前期改革工作推进较快。截止2018年底,全市已完成清产核资的村2065个,占应开展村数的93.9%。已完成成员身份确认的村2125个,占应开展村数的96.6%。城区已全部完成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沁水县已全部完成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三、试点任务和具体路径

  (一)总体目标

  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加快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试点任务

  1.按期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全面清查核实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校验,及时将清产核资数据报送农业农村部。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2.全面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县级政府统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时点和成员身份的取得、保留、丧失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对成员身份的取得,要统筹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初始建立、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时的人口状况和集体土地农户承包情况、依法增加和减少的人员、因政策性原因迁入和迁出的人员等因素;对成员身份的保留,要兼顾到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外出务工农民、服刑人员等具体情形;对成员身份的丧失,要考虑到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等情形。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成员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在遵循县级政府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从实际出发,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方法,做好各类人群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对成员身份确认结果无异议的,上报县、乡政府登记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新增人口,通过分享成员家庭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成员变动登记备案。

  3.加快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有经营性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分类、价值评估方法、折股量化资产、股权确定标准、折股量化方式、股权设置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并报县、乡政府备案实施。

  有经营性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要在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准确划分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界限和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的基础上,要探索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要科学确定量化资产、合理计量资产价值、明细资产折股方式、确定成员分类享有份额、按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股份确权到户的程序进行。要充分尊重成员意愿,合理划分集体资产类别,科学确定折股量化资产对象。按照成员确认结果和股权或份额确定标准,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

  落实好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政策,探索将其量化为集体成员股份的具体办法。指导贫困地区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为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支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提供组织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应当以成员股为主,原则上不设集体股。具体股权构成如何设置和设置占多少份额,应当遵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一般实行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按照“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基本原则管理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完善治理机制,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股权设置办法,计算股权份额或股份数量、股值,将确定量化的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建立股东清册,报县、乡政府备案。以户为单位,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县级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管理制度,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股权证书格式,并统一印制。

  4.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积极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具股权证书,把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落实到位。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以县为单位确认集体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及程序,积极探索集体资产股份抵(质)押贷款办法,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5.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设立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选举结果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向县级农业(农经)部门申请登记。县级农业(农经)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要求,做好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手续,以发挥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

  加强村党组织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6.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各自的资源禀赋,积极探索资源开发、土地营运、实体带动、服务创收、资产收益等发展模式,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资源丰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挖掘土地、山林、水面、自然和人文景观等潜力,采取集中开发或联合开发、租赁承包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城中村、城郊村及已经村改居(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闲置的各类房屋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物业经济等相应产业;大中型企业周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与企业联合等方式创办小型加工企业或仓储、运输等服务业;农业特色产业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立足当地产业,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科研院所等联合创建服务组织,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村民外出务工多、就业率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创办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可以开展承包地连片整理,发展规模经济、专业经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合作社联合共建、异地发展、集聚发展、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改制后成立的股份经济组织可以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参与市场竞争,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提高运营效益,增加村(居)民收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落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要求,每年扶持2个县50个左右的行政村开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示范。深入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工作,实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计划,通过盘活集体资源、入股或参股、量化资产收益等渠道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市、县两级组建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搭建电子交易网络平台,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水平。

  7.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加强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稳定农村财会队伍。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用好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和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两个系统,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组织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8.总结验收

  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人口调查登记表、实施办法、股东清册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农经)部门备案。

  对完成清产核资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分别组织验收,乡级要对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验收,在此基础上,县级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市级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

  工作任务完成后,县、乡要分别向上级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

  (三)具体路径

  全市坚持试点先行、全面铺开的办法,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城区在前期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机构证书和股权证书的发放工作,积极探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沁水县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进度,今年10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其余县(市、区)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积极借鉴城区、沁水改革经验,力争今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12月底,70%的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市、县两级组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并选择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试点村先行开展交易。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

  四、进度安排

  2019年6月底前,力争全市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

  2019年12月底,70%的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2020年10月底,所有有经营性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各级党委、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担负起改革的历史重任,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和专业性,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亲自挂帅,对辖区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总体协调,不能简单地推给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自行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县乡要组织专门的工作队驻村帮助开展工作。

  2.明确责任落实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农业(农经)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研究解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编制部门负责研究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编制、人员问题,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财政部门负责保证工作经费的解决,监督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和经营性项目以及相关管护费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移交。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和回传等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等涉农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改革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林地等资源的清查工作。审计部门根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档案部门负责指导有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确保档案系统完整。妇联负责监督改革过程中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国税部门负责落实中央有关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

  3.加强督导检查

  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履行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非法贪污、侵占、哄抢、私分、挪用、平调、损坏或变卖农村集体资产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因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以及有关部门处理群众信访案件中发生的渎职、失职、不作为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人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优化改革环境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在农村经营管理经费中统筹安排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专项预算,对于财力薄弱、保障经费存在缺口的县,可由县级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统筹解决。要切实强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的管理,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降低工作成本。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所需用地。逐步形成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机制。

  5.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农村经营管理体系承担着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是改革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县乡党委政府要拿出具体可行的办法,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夯实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基础,解决好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鼓励各乡镇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聘用财会人员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完善工作制度,强化业务培训,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法规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切实落实好各项职责,为推动农村改革发展、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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