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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9-01-29 09:31:53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阅读量:135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1号)精神,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农村集体资产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探索既能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能调动个人积极性的运行新机制,有利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丰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有利于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增添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新动能;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和村民自治的农村治理基本框架,提高农村治理能力。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流动加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构和集体资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流转不顺畅、分配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期凸显,严重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深刻认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分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着力推进经管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切实把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为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

(三)基本原则

——把握方向,坚守底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农民权利不受损、集体资产不流失,避免犯颠覆性错误。防止集体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加强领导,尊重群众。坚持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切实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改革任务。对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抓好确权登记颁证;对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重点建立健全统一运行管护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明晰产权归属、推进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照因地制宜、积极稳妥,试点先行、先易后难的方式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不搞“齐步走、一刀切”。

——周密严谨,规范操作。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制定改革方案,规范工作操作程序,依法开展民主决策。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四)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大力推进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实现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由“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转变,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和管理民主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保护农民群众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进一步提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水平。

安宁市从2018年全面开展产权制度改革,到2019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宜良县和富民县按照国家试点批复的要求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其他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要在2021年完成所有村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二、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按照有关要求分级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清产核资范围、任务、重点、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查,摸清集体家底。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员会、村(居)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界定权属,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六个环节逐一进行。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在村内张榜公示后,由农户签字认可,并由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除宜良外,其余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2019年6月前完成清产核资数据上报,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清产核资任务。

(二)科学确定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要本着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组织好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的确定工作,村(居)委员会、村(居)小组的改革方案必须明确改革的截止时点,以此为资产量化和成员认定的时间节点,基准日后的新增人员按照股份合作社章程或者成员认定办法处理。在时间节点的选择上要充分根据村情、组情选择好,避免出现抢婚、抢生、死亡不报等情况。

(三)精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反复协商,民主讨论,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界定完成后,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集体资产资源收益分配权,落实好成员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

(四)依法设置股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的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可由集体股和个人股构成。个人股可分为基本股、村龄股、贡献股、特殊股等。如设置集体股,集体股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0%。股权的设置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村组干部充分酝酿后,召开成员或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科学量化股权。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算成股份,量化到人、落实到户。不提倡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资源性资产股份量化可按数额量化。固定资产如提起过折旧的按净值量化,没有提起折旧的按原值量化。

(六)加强股权管理。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股权证可发放到人,也可发放到户,发放到户的需明确户成员。股份量化后,要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现阶段,量化的股权可以在家庭内部继承,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流转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个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股本总量的20%。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设置赎回的条件、价格、后续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七)依法分配收益。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到户到人。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由理事会提出,提交股东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八)加强监督管理。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制定相应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继续由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监事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管理。

(九)规范运作模式。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改革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合作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范管理和运作。《章程》应包括总则、股东、组织机构、资产和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及附则等内容,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及有关制度。《章程》必须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要按照《章程》规定,参考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法人治理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是股份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个股东代表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股东代表人数比例由章程规定。股份经济组织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股份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划和资产经营方案。根据股份经济组织生产经营需要,经董事会提议,并经全体股东或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聘请经理、副经理,负责资本经营活动,处理日常工作。董事会由股东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或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体股东民主监督。董事长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对股份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实行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股东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副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同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十)明晰功能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股份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赋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要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组自治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组自治组织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管理机构分离。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落实改革工作经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充分发挥好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在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要参照《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昆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昆办通〔2018〕29号)要求,成立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县、乡两级要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要因村因组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村和组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向村民公示不少于7天,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思想教育领先,通过入户走访,召开村务会、党员会、村民小组长座谈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收集干部群众意见,并利用召开动员会、电视、广播、宣传册、村务公开栏、微信等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热情和积极性。认真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向农村干部群众讲清道理,讲清政策,切忌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导向的积极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加大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好经验、好典型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齐心协力,开拓创新,形成全市上下谋发展、创和谐、图富强的浓厚氛围,推动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完成。加强对县、乡、村、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清产核资、资产量化、集体成员身份界定等业务技能水平,确保政策执行不走位,工作质量有保障。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制定配套的分工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承担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农办、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解读和试点经验总结,涉及农村产权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注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其他涉农改革推进的系统性、协同性,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各地区要加强请示汇报,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和谐稳定。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和司法救济工作,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成员资格认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建章立制等改革任务。乡镇(街道)和村(居)基层党组织要发挥好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鼓励县乡两级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

(五)总结完善。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对股改工作的决议、清产核资报表、《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公示确认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搞好总结,并报乡镇(街道)和县级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和乡三级要及时开展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责成试点地区及时整改完善。验收和整改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

(六)严肃工作纪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政策性强、涉及全体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公开、公平、公正操作,以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要严格工作纪律、加强督查,按照程序和标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按文件、按政策、按法律办事。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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