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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湄潭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2018-11-28 10:52:09来源:湄潭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508

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湄潭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湄府办发〔201732号)

2017217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办发〔20144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遵义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与小微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515号),深入推进我县农村水利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思路。

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全面提高基层水利管理服务能力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为目标,以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为重点,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水利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划转、委托、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等多种管理方式,按照清产核资、勘界确认、张榜公布、登记发证的基本程序,明晰工程的权属关系,探索建立产权明晰、投入多元、经费保障、责任明确、管理有效的管理体制,解决我县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主体缺位、管护责任不明确、工程效益不能正常发挥的问题,确保水利工程长期有效运行。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权责一致、政府主导、突出重点、抓大放小、因地制宜的原则。

2.坚持产权改革、激发活力、大胆探索创新、勇于实践、风险可控的原则。

3.坚持依法治水的原则。符合有关水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遵循水利规划,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防治水害,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二、改革范围

(一)小型水库:小(一)型、小(二)型水库。

(二)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塘坝、堰闸、机井、小水池(窖)、提水工程(含机电提灌站和水轮泵站)、流量小于0.5m3/s的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含拦河坝);

(三)农村饮水工程:包括各镇集镇集中供水工程、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四)堤防工程: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河流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五)排涝工程:各种过水断面的排涝渠。

三、工作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集体经济、社会投资以及个人投资的水利工程,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产权,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产权证。证书应载明工程功能、相关数据、管理与保护范围或工程四至界限、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产权归属明晰的水利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小(一)型水库和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小(二)型水库以及城镇堤防工程不得拍卖所有权。新建的各类水利工程建成后及时明确产权,落实管护主体。

水库或山塘的水资源(含水体及水面)使用权归对应的水库或山塘所有权人,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水权证。其他工程不颁发水权证。

1.小型水库。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水库,产权归国家所有,将资产全部划归县水投公司,实行市场化经营。小(一)型水库,县级人民政府明确使用权(包含经营权和管理权)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单位为成立的小(一)型水库管理所;小(二)型水库产权归国家所有,县级人民政府明确使用权为工程所在地或受益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库,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投资兴建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山塘、提水工程(含机电提灌站、水轮泵站)、引水工程(含拦河坝)、渠道及渠系建筑物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产权明确为工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其中,跨村(居)的渠道工程按村级区域清产核资、造册登记;由集体或群众投工投劳修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产权明确为集体组织;湄江水库东、西干渠,由湄江水库工程管理所负责管理、运行和维护,产权归国家所有,其他渠道由所在地镇、村负责管理。小水池、小水窖、小机井由国家补助、农户投工投劳修建的,其所有权已明确未颁证的,勘测定界清楚登记后,颁发给农户产权证;所有权未明确的,重新清理登记、勘测定界确权后,颁发给受益农户产权证。

3.农村饮水工程。

1)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镇政府驻地集中式供水工程和跨镇的供水工程,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县人民政府将使用权明确为湄潭县乡镇供水公司;其它的,由县人民政府将产权明确为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村级集中式或分散式(控制范围小于20户的)供水工程,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县人民政府将产权明确为工程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跨行政村(居)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县人民政府将产权明确为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由个人(或多人)、社会投资为主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4.堤防工程。国家投资兴建的以保护镇集镇为主的堤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将产权明确为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水利站负责管理;国家兴建的以保护农田为主的堤防工程,由县人民政府将产权明确为村(居)民委员会;跨行政村(居)的堤防工程,由县人民政府将产权明确为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投资兴建的堤防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5.排涝工程。国家投资兴建的以保护农田为主的排涝工程,由县人民政府将产权明确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跨行政村(居)由县人民政府将产权明确为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投资兴建的排涝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二)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水利工程所有权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承担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经营管理及维修养护等责任。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良性运行。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者可自行组建管理机构管理,也可采取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经营管理主体。所有权者应与使用权者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内容,落实管护责任和安全责任,并负责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县水务局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管护经费。

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其人员和维修养护“两项”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余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筹集,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多元投入,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群众及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对个人、集体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投资配套改造和管护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县、镇(街道)积极给予支持和鼓励。

(四)落实管理方式。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各种管理方式,积极推行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多种管理形式。

1.承包。由承包方与所有权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按发包方的意愿进行管理和经营,按合同规定向产权所有者交纳承包费。承包期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2.租赁。产权所有人负责工程资产的保质增值管理,租赁人在租赁期内进行市场经营,按合同交纳租金,租赁期满时应重新核定资产确保达到合同规定价值。租赁期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3.拍卖。工程所有权人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拍卖程序拍卖。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得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

4.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按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经营权和收益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5.委托管理。所有权人将工程委托给用水合作组织(协会)、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进行管理的水利工程,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和调度;未经县水务局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工程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或减小工程受益范围,不得随意改变取水许可。

(五)推动水利“三资”转换,实现水利可持续发展。

探索建立全县水利工程权属登记交易平台,选择条件成熟的镇(街道)作为试点,实现水利工程权属的市场化交易机制,推动水利资源向资产、资金的转换,解决水利建设的资金瓶颈,实现水利可持续发展。

四、工作流程

(一)成立机构(20161220日—1231日完成)。

县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指导组,分片区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工作;镇(街道)成立以镇长(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及各村支书、主任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各村工作指导组;村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原生产队组长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宣传培训(201711日—130日)。

召开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由县水务局负责培训到镇(街道),镇(街道)负责培训到村,通过培训,让干部职工和参与改革的同志吃透文件,把握政策,掌握工作流程和要求。镇(街道)、村要广泛宣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1130日前完成)。

(三)清理资产(201721日—228日)。

1.调查登记。由镇(街道)组织村(居、社区)委员会对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进行逐项调查,并填写《湄潭县水利工程资产登记表》(附件3),做到不重不漏,明确产权制度改革工程项目。

2.划界确权。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同步开展工程四至范围界定,确定工程所有权人,理清工程使用范围、使用权人和经营权人。

1)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在调查登记中,对小型水利工程按有关规定明确划定管理范围,做到“三清楚一明确”,即工程界址周边范围界线清楚,控制灌溉面积、用水农户清楚,供需有效水量清楚,供水价格和取水方式明确。

2)所有权界定。改革范围内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界定符合《水利部关于印发1994年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的通知》(水财〔1994178号)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即:对有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1994331日以前建设的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对今后兴建的工程,应划分其价值构成作相应的处理。通过国家投资进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他小型水利工程按国家投资、群众投劳兴建的工程界定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有;属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水利工程,所有权属村级集体所有;属合伙兴建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所有权属合伙人或个人所有。

3)使用权。尊重历史,原则上以现有灌溉使用范围受益人为使用权人。已明确或约定使用权人的,按明确或约定的确定使用权。

4)经营权界定。对已经明确经营权人的,按明确的执行;没有明确经营权人的,由工程所有权人商使用权人确定经营权人。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可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协商,采取租赁、承包、拍卖等方式明确经营权人;对无法明确相关权属人的,可通过村级组织或群众代表“一事一议”方式明确。

(四):公示复核(201731日—315日)。

1.张榜公示。调查登记、划界确权完成后,对改革的工程项目及基本参数、划定的工程四至范围界线、工程所有权人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2.复核调解。对前期公示中有异议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由镇组织专人进行复核和调解,进一步明确工程范围和权属关系,并再次进行公示。

(五)确权颁证(2017316日—2017430日)。

1.所有权证。根据确权公示结果,由所有权人申请,经村(居、社区)委员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水务局复核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对权属清楚、责任明确、群众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颁发工程所有权属证书。所有权证书应明确工程名称,工程使用范围;载明工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经营权人及其三方的责、权、利关系。

2.使用权证。根据确权公示结果,经所有权人同意,村(居、社区)委员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水务局复核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对经营范围清楚、责任明确、群众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颁发工程使用权属证书(含管理权、经营权)。使用权证书应明确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明确经营范围、权属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可以是同一主体。

3.水权证。根据确权公示结果,经所有权人同意,村(居、社区)委员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水务局复核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对蓄水量清楚、经营范围清楚、责任明确、群众无异议的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和正常蓄水量1m3以上的山塘颁发水权证书。水权证书应明确权属人,标明流域面积、年均来水量、保库(塘)水量参数。

(六)健全管护机制(201751日—515日)。

1.由县政府根据调查登记、确权颁证和人民群众意愿制定《湄潭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日常维护、改造加固管理办法、权属变更管理办法、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2.由县政府责成县水务局根据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现状,制定《湄潭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操作规程》,内容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排水工程、灌溉工程和安全饮水工程等相应的运行管护操作规程。

(七)优化管理体系(2017516日—2017531日)。

根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调查摸底、确权颁证情况,进一步理清、理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系,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对管护主体不清、管护责任不明确、管护经费不落实、工程效益差的小型水利工程,在所有权人自愿的情况下,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方式盘活存量。盘活存量中所得资金原则上用于工程效益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或效益范围内公共公益设施建设。

(八)开展验收,查缺补漏(201761日—620日)。

由县政府统一制定验收大纲和验收标准,实行分级自查验收。

1.村级自查验收。由县水务局牵头组建验收组对村(居、社区)委员会农村小型水利改革工作进行验收。

2.镇(街道)级自查验收。由县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各镇(街道)农村小型水利改革工作进行验收。

3.县级自查验收。由县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省、市专家组成验收组对我县农村小型水利改革工作进行验收。

针对村、镇(街道)和县三级自查验收发现的问题,落实专人跟踪负责,查缺补漏,经过复验达到验收标准。在县级自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申请省、市进行总体验收,并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改。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发改、财政、水务、民政、国土、林业、农牧、环保和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湄潭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在水务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谋划、督促指导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镇(街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肃工作纪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敏感性大,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完善相关公示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和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在改革中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三)严格督查考核。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县督查局、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对改革工作进度推进快、完成质量高的镇(街道)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行动迟缓,影响全局工作的镇(街道)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在全县通报批评,确保改革过程中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四)加大经费投入。县财政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改革工作所需经费有保障。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镇(街道)要落实改革责任领导和改革信息报送人员,每月25日至30日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到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不及时的镇进行全县通报。

注:湄潭县,隶属于贵州省遵义市。位于遵义市东南部,东邻凤冈县,南接余庆县、瓮安县,西望播州区、汇川区,北界正安县、绥阳县。辖3个街道12个镇:湄江街道、黄家坝街道、鱼泉街道、永兴镇、复兴镇、石莲镇、高台镇、西河镇、茅坪镇、新南镇、天城镇、抄乐镇、兴隆镇、洗马镇、马山镇。面积1864平方公里,人口50万人(2012年)。

湄潭县是“贵州茶业第一县”,所产“湄潭翠芽”、“遵义红”、“贵州针”、“湄江翠片”等品牌茶叶享誉中国,被誉为“贵州高原上的一颗明珠”和“云贵小江南”。地貌为高原、丘陵、山地,峰丛沟谷交错,坝地丘陵相镶。气候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山有大娄山,河流有乌江、湄江河。

湄潭县旅游景点有中国茶海、中国茶城、贵州茶文化生态博物馆、天下第一壶茶文化公园、国际温泉度假城、龙泉山森林公园、湄江滨河景区、仙谷山旅游风情小镇、核桃坝茶产业村、浙江大学西迁旧址、永兴万亩茶海、天门峡景区、湄江峡谷风景区、仙谷山景区、浙大西迁陈列馆、三道河景区、和伞洞景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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